文书内容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03民初349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正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六路(博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双,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富利,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金海四路。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正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富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正仁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正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