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男。
被执行人:刘小强,男。本院在执行孟向阳与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12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8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小强到庭履行案款10050元(已扣除本案执行费1835元),并于2019年3月10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给付案款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小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给付案款20000元,并从2019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还款5000元,直至本案案款还完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526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