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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6执1850号之一

孟向阳与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向阳;刘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男。

被执行人:刘小强,男。本院在执行孟向阳与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12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8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小强到庭履行案款10050元(已扣除本案执行费1835元),并于2019年3月10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给付案款2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小强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给付案款20000元,并从2019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孟向阳还款5000元,直至本案案款还完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526执185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