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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6财保10号之一

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6财保10号之一

申请人:保定市力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西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019614726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泰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5BWC02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国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账号34×××85-1的银行存款531363.54元。期限12个月,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317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惠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