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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196号

李青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
当事人
李青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196号

被执行人:李青雨,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2018)鲁15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青雨盗窃罪一案中,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亲属签收后,未实际履行。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青雨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青雨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青雨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青雨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775.50元,已执行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明

审 判 员  夏绪军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