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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执保14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冯振全、刘书枝、石景辉、冯娟、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冯振全、刘书枝、石景辉、冯娟、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保145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负责人:常洪鹏,行长。 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全,经理。 被保全人:冯振全,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希森枣苑小区。 被保全人:刘书枝,女,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希森枣苑小区。 被保全人:石景辉,男,198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东湖丽景小区**楼**。 被保全人:冯娟,女,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东湖丽景小区**楼** 被保全人: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全,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与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冯振全、刘书枝、石景辉、冯娟、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81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910000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人民政府房产一处(证号为鲁房权证乐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被保全人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调料市场土地一宗(证号为乐国用2014第2014-095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三、查封被保全人冯振全、刘书枝共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杨安镇三岔口中段房产一处(证号为鲁房权证乐字第××、55××3A),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四、查封被保全人冯振全所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杨安镇三岔口中段土地一宗(证号为乐土国用2001字第0550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五、查封被保全人冯振全所有位于乐陵市杨安镇三岔口中段房产一处(证号为5505002),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六、查封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济盐路西侧房产一处(证号为2420),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七、查封被保全人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济盐路西侧土地一宗(证号为2007-38、地号为11-39),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建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