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申请执行人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声称其无能力履行。其子女又对该事不管不问。又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信息。但银行账户有存款200余元,本院已将其冻结。本院又将其拉入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案件情况特殊,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本院已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显明
审判员 李小刚
审判员 张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利平
书记员 苟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