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1384号
原告:袁芳,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黄洋园,女,200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芳诉被告黄洋园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