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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1384号

袁芳与黄洋园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袁芳;黄洋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1384号

原告:袁芳,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黄洋园,女,200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芳诉被告黄洋园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