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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3民初528号

国辉与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辉;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528号

原告:国辉,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弟,经理。

原告国辉与被告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叶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