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528号
原告:国辉,男,汉族,1971年3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弟,经理。
原告国辉与被告长春市天地自然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叶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