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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刑更250号

杨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刑更250号 罪犯杨乐,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吉03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