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404行审21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局。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单XX,系该局局长。
被
申请人:尹XX,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申请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南林罚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责令尹XX限期恢复所破坏的2.12亩,恢复原林地种植条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局以被申请人尹XX在大兴乡石灰窑子村二道沟建设养鸡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12亩,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尹XX处罚如下:1、罚款14,119.00元;2、恢复林地或补办林地审批手续。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尹XX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义务,现复议期限及上诉期限已满。 经本院审查认为,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局作出的南林罚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局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南林罚决字(201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恢复林地2.12亩。由葫芦岛市南票区林业部门执行并具体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邵春雨
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