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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民初738号

曹碧英与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碧英;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738号

原告:曹碧英,女。

被告: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街张家巷。

负责人:陈家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碧英与被告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碧英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碧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碧英自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秋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全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