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385号原告王廷文,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王仕林,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缪玉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任学鹏,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杨锋,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李进海,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原告马俊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军,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诉被告任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1元,由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负担。
审判员 杜海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