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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385号

王廷文、王仕林等与任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任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385号原告王廷文,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王仕林,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缪玉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任学鹏,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杨锋,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李进海,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原告马俊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军,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原告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诉被告任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1元,由王廷文、王仕林、缪玉军、任学鹏、杨锋、李进海、马俊明负担。

审判员  杜海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