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389号
原告:重庆渝北区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贺伦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常丽,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红,女,该司员工。
被告:钟传梅,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重庆渝北区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渝北区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北区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雅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少华
书记员 马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