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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1236-1号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民初1236-1号

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凤国,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钟秀萍,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刘宪黔,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任韦华,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6日作出(2019)豫1729民初12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名下相当于贷款本金叁拾万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其相等金额的收入。因原、被告已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或查封、扣押赵凤国、钟秀萍、刘宪黔、任韦华价值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