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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第254号

刘兵与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兵;于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第254号

原告:刘兵,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被告:于福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原告刘兵负担。

审判员  王立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世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