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第254号
原告:刘兵,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被告:于福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原告刘兵负担。
审判员 王立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世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