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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执690号之十一

姚玲艳、朱静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玲艳;朱静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69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姚玲艳,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朱静春,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姚玲艳与被执行人柳忠琴、朱静春、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静春在中国银行1797××××58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静春在中国银行1797××××58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52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