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民初54号
原告:赵瑞平,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
被告:冀维兵,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 原告赵瑞平与被告冀维兵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赵瑞平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瑞平撤诉。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鹏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