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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3民初54号

赵瑞平与冀维兵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赵瑞平;冀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3民初54号

原告:赵瑞平,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

被告:冀维兵,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和顺县人,农民,现住和顺县。 原告赵瑞平与被告冀维兵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赵瑞平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瑞平撤诉。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鹏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