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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1001号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金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1001号

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炳基,系该公司国际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昌俭,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11-7,系该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金顺华,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金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