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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执186号

李金榜与陈萌叶宝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金榜;陈萌;叶宝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6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榜,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萌,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宝江,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金榜与陈萌,叶宝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上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金榜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3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陈萌向法院执行局账户缴纳两万元执行款,现于2019年3月2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寻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到期收入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申请人李金榜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备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