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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执恢53号

何栓虎与被执行人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和会平买卖合同纠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323执恢53号何栓虎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和会平:申请执行人何栓虎与被执行人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和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和会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栓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7299.48元(其中本金16580元、逾期付款利息604.48元、案件受理费115元)以及执行费1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和会平银行存款17299.48元,并由和会平承担执行费16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323执恢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