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02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何卫国,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居宅**,现住双桥区。
被执行人: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幵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大桥头**承德大廈**。申请执行人何卫国与被执行人承德京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34563.59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缴纳执行费43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修复申请人被损害的房屋漏水妨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5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4900.00元现已扣划,退至申请人账户;
三、2018年5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5月27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3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京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傅东辉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