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辽0283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翔,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庄国土资监罚字[2018]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庄国土资监罚字[2018]1-0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4月份擅自在光明山镇财主房村大财主房屯占地建设轻钢房,结构为轻钢,占地面积84平方米,建筑面积84平方米,占地类型旱地,不符合庄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用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按照《庄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姜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30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4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壹仟陆佰捌拾圆整(168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缴纳罚款168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5日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律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庄国土资监罚字[2018]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交由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衣本伟
审判员 林荣祥
审判员 张维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