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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1115号

靳千里与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千里;张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1115号

原告:靳千里,男,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址: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亚伟,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址: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靳千里诉被告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千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千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每天70元,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24710元,本金和违约金共计44710元,后续违约金按70元每天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2、案件一切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被告因快递费用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据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0天,违约金每天7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本金和违约金合计4471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期,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由于被告拒不还钱导致原告生意(酒水生意〉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无奈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亚伟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所举本人身份证,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31日,被告张亚伟向原告靳千里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70元/天。该借款经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亚伟向原告靳千里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张亚伟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约定的每日70元的违约金已超过法律规定,应按月利率2%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判决如下: 被告张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靳千里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被告张亚伟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