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5民初386号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386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