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386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梦娜 来源:百度“”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386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