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5民初300号
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胜地心苑商住区**楼****。
主要
负责人:刘世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谢子兰,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赵礼孝,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被告谢子兰、赵礼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