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790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城监大队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仕婷,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国生,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亚芬 特邀调解员陈妹芬 代
书记员郭贵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