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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4民初366号

贾新建与郭玉琴,鬲新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新建;郭玉琴;鬲新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366号

原告:贾新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民,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玉琴,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鬲新乾,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贾新建与被告郭玉琴、鬲新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贾新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新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贾新建负担。

审判员 习 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