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366号
原告:贾新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民,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玉琴,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鬲新乾,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贾新建与被告郭玉琴、鬲新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贾新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新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贾新建负担。
审判员 习 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