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781号
原告:刘建康,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思远,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刘建康与被告杨思远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康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康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