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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781号

刘建康、杨思远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建康;杨思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781号

原告:刘建康,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思远,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刘建康与被告杨思远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康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康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