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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保305号

范辉竹与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辉竹;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6执保305号

申请人:范辉竹,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专,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步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8925206F。

法定代表人:徐胜博。申请人范辉竹与被申请人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范辉竹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22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渝0236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辉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财政所享有的退耕还林地差和补助资金122元,该款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财政所不得清偿给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如重庆臻源红豆杉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由奉节县法院提存该款,冻结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华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江国强

书记员王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