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074号
申请执行人:茅晓峰,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肖玉勤,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辛颖,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戎改兰,女,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茅晓峰与肖玉勤、辛颖、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523402.46元。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