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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074号

茅晓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茅晓峰;肖玉勤;辛颖;戎改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074号

申请执行人:茅晓峰,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肖玉勤,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辛颖,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戎改兰,女,汉族,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茅晓峰与肖玉勤、辛颖、戎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523402.46元。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玉勤、辛颖、戎改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