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39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8682550597。
主要
负责人:张路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秀,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运鹏,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薄娜,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山东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忠,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诉被告孙运鹏、薄娜、山东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