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02民初160号

王振富与何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富;何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160号

原告:王振富,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何宝龙,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原告王振富诉被告何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振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振富负担。

审判员 刘洪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