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81民初890号
原告:眭某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王某甲,女,200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王某乙,女,200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理人:眭某某,系王某甲、王某乙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同,男, 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马玲珍,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灵武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兴路中段。
负责人:谢秦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眭某某眭某某眭某某、王某甲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乙王某乙、王同、马玲珍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灵武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同、马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2元,减半收取6111元,由原告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同、马玲珍负担。
审 判 长 罗 刚
人民陪审员 杨金文
人民陪审员 买长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