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1559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苑青茶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2600236958。
法定代表人: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马新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日照市东港区苑青茶庄与日照山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苑青茶庄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苑青茶庄负担。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孟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