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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刑更281号

李美欢抢劫、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当事人
李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刑更281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李美欢,曾用名李铁欢,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河北省河间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3月1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廊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欢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41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33年9月17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其系主犯,入户抢劫。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9)冀深狱减字第19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9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9〕162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考核获2017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二次,表扬四次。罚金刑部分履行。无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美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33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荀丽娟

审判员  贡文忠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