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259号 罪犯鹿跃军,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鹿跃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鹿跃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鹿跃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全部履行,应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鹿跃军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