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462号
原告:马涛,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法律援助:王贵明,男,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南侧、六十三中北侧商服420、421室。
法定代表人:李美英,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马涛诉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涛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涛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6.0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