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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刑终232号

王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刑终23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林,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01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当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鄂0106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林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刑初1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 磊

审判员 袁 锐

审判员 黄毅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齐卉

书记员盛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