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1773号
原告:王园媛,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淮安市鲸喜婴幼儿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石钟苑**。
法定代表人:卞茳淏,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园媛与被告淮安市鲸喜婴幼儿教育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园媛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王园媛负担。
审判员 吴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