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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5执2778号之一

林志强、陈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志强;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志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强,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林志强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志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仁瑞 执行员  刘仁瑞 执行员  邹福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