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2民初13131号 原告秦皇岛玉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李姓安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66648388E。 法定代表人蔡玉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宗伟,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河北超亚精密冲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鹿泉绿岛经济开发区金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34228509。 法定代表人王绍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园园,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玉柱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超亚精密冲制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玉柱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玉柱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玉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