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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1563号

张某与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563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5日,住郸城县。

被告:许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6日,住郸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巴起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