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563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5日,住郸城县。
被告:许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6日,住郸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巴起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