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2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才,农民。
被执行人:李建刚,农民。
被执行人:郭丽明,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德才申请执行李建刚、郭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刚、郭丽明银行存款13185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0509016629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梦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