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1406号
原告:朱立,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张城浩,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恩施市,
被告:阳锦,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恩施市,
被告:彭学金,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方勖坤,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恩施市,
被告:刘可燃,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恩施市,原告朱立诉被告张城浩、阳锦、彭学金、方勖坤、刘可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立以已与被告张城浩、阳锦、彭学金、方勖坤、刘可燃私下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交纳4900元,由原告朱立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