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4民初3876号
原告:沈阳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任大勇原告沈阳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姜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