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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542号

王秋英与田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秋英;田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542号

原告:王秋英,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伯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被告:田宝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英与被告田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王秋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秋英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