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542号
原告:王秋英,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伯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被告:田宝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英与被告田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王秋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秋英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