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粤0705执1158号被拘留人:吴小龙,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宁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小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小龙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小龙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