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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3执8号

郑久明与邵立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久明;邵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郑久明,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邵立群,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郑久明与被执行人邵立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久明与被执行人邵立群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42元由被执行人邵立群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