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2093号
申请人:徐增宝,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赵延奎,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
申请人:陈玉叶,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徐增宝诉被告赵延奎、陈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