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2424执保27号
申请人:王树伦,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
申请人:宋京华,女,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汪清县。申请人王树伦与被申请人宋京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树伦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因申请人王树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解除查封房屋。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吉2424财保4之一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查封了被申请人宋京华单独所有的房屋;于2019年2月13日,解除查封了申请人王树伦提供担保的王树伦单独所有的房屋。至此本案解除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吴德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